河南政府采购代理:最新公布!百万工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2018各省集采目录及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单位按照属地标准执行。因此,各省不断完善制定新的适应本地区实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本表根据全国各地区最新出台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梳理,文末附详表!
现在,全国各省已经开始执行「2018集采目录」! 据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适用于2018年的集采目录,尚未发布的3个地区放在文末。
2018集采目录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方式
集中采购(主要)
采购金额<200万元,不用招标,可协议采购
采购金额≥200万元,要公开招标
有的是100万,有的是200万,各省情况不一
分散采购
采购项目,没有列入集采目录中,各部门可自行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各省最新集采标准
中央
目录名称: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北京
目录名称: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2017年10月23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含)、工程100万元以上(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上海
目录名称:上海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2016年9月29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服务:2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属于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
天津
目录名称:天津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
河北
目录名称: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2017-2018)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省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2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100 万元(含)以上。
山西
目录名称: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2月1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以上(市县不高于20万元及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含)。
内蒙古
目录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8年1月1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建房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装饰工程5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辽宁
目录名称: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9月27日
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在50万元以上、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在3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在20万元以上、县(区)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集采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省本级、沈阳市、大连市和鞍山市30万元,其他各市20万元,县(区)级10万元;省本级采购人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中所列品目的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本级、市级200万元,县(区)级100万元;工程:公200万元。
吉林
目录名称: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颁布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20万元(含);工程:50万元(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含);工程:200万元(含)。
黑龙江
目录名称:黑龙江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2月13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10万元及以上,服务20万元及以上,工程50万元及以上。
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货物100万元以上(含),服务200万元以上(含),未达到标准的货物类采购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方式。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山东
目录名称: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服务1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1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工程200万元。
江苏
目录名称: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8月4日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工程: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服务: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
浙江
目录名称: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9日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1000万元(含)以上,工程预算不足100万元的小额工程,服务1000万元(含)以上。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 万元。工程: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市县三级均为100万元
江西
目录名称:江西省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江西省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1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安徽
目录名称: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7月19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满20万元、市、县级满10万元,工程省级满50万元,市、县级满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货物/服务满200万元,市、县级满100万元。
湖北
目录名称: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7年9月1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湖南
目录名称:湖南省2018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8年1月4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工程10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
目录名称: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河南
目录名称: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8年1月8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均为省级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20万元(含)以上,县级10万元(含)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含)以上,市级(含省直管县)15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
广东
目录名称: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8月16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提高至100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
广西
目录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7月13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工程:自治区本级3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2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120万元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上,服务80万元以上。
海南
目录名称: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0月24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50万元以上(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200万元以上(含)。
四川
目录名称: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7年11月13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10万元以上。工程:省级和成都市本级6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4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2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和成都市本级200万元以上、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120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区)级80万元以上。
云南
目录名称: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8年1月31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100万元。工程:200万元。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西藏
目录名称: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自治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30万元;林芝市10万元。修缮、装饰及改扩建:自治区本级80万元(含)以上;日喀则市50万元;林芝市3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和除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除涉密项目)。日喀则市货物/服务5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林芝市货物30万元及以上实行公开招标,服务25万元(含)以上,工程50万元(含)以上。山南市货物、服务、工程类100万元(含)以上。
陕西
目录名称:陕西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6年11月23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含)以上;工程200万元(含)以上。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30万元(不含)以下。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万元(含)―10万元(不含);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1万元(协议供货除外)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足5万元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含)。
甘肃
目录名称:甘肃省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甘肃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20万元以上,服务/工程3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上。
宁夏
目录名称:2017年—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6年12月15日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超过50万元。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核;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目录以外且超过50万元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项目,拟采取自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必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编制人数在100人(含)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101人至500人(含)以内的,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超过5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
新疆
目录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6年9月18日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150万元(含)、工程300万元(含)。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1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
青海
目录名称: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日期:2016年6月6日
相关文件: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2017-2018年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财政厅
印发日期:2017年3月20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服务3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200万元。
自行采购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规定除外),工程不足30万元。
尚未发布省份
福建:现行的是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5〕38号),由福建省财政厅于2015年11月30日发布。
贵州:现行的是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2015〕46号),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
重庆:上一期(2017)由重庆市财政局于2016年12月发布。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
地区 | 标准 | 文件依据 |
北京 |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 ||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 ||
(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 ||
天津 |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 ||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 ||
河北 | ||
山西 |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 | ||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 ||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 ||
内蒙古 |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 ||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 ||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封顶。 | ||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 ||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的,或者参与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 ||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 ||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评标专家,可以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 ||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的扣除相应劳务报酬。 | ||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 ||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他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 ||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 ||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 ||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往返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性人员的任何费用。 | ||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 ||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 ||
辽宁 |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采〔2017〕511号) |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 ||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 ||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 ||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 ||
吉林 |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 ||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 ||
黑龙江 |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 ||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 ||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 ||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 ||
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 ||
(六)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去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 ||
上海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
江苏 |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 ||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 ||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 ||
浙江 |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 ||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 ||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 ||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 ||
安徽 | ||
福建 |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 ||
江西 |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 ||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 ||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 ||
山东 |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
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 400 元/ 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 元/ 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人。 | ||
增加时间超过 30 分钟、不足1 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 元/ 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 小时或者2 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 ||
二、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 ||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元补偿。 | ||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或者终止。 | ||
三、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 ||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 ||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 ||
四、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须全额退回。 | ||
河南 |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号) |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 ||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 ||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 ||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 ||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 ||
湖北 |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 ||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 ||
湖南 | 一、同城评审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9号) |
1、评审费 | ||
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 | ||
2、误工补贴 | ||
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 ||
二、异地评审 | ||
1、评审费 | ||
1.1 本省异地评审,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 ||
1.2 聘请外省专家,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 ||
2、误工补贴 | ||
2.1 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2.2 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 | ||
3、差旅费 | ||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 ||
(以上内容摘自附件1,具体标准以附件1为准) | ||
广东 |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 |
1.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 | ||
2.评审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 ||
3.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 ||
4.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 ||
(二)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 ||
本标准所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最低标准,从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其劳务报酬按不低于本标准给付。 | ||
广西 |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 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 ||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 ||
(三)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 ||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 ||
海南 |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17〕161号) |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 ||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 ||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 ||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 ||
重庆 | (一)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5号) |
(二)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 ||
(三)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 ||
其中: | ||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 ||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 ||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 ||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 ||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 ||
四川 | (一)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 |
(二)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但不得超过200元。 | ||
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照300-400元发放,超过3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15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 | ||
贵州 |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 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 ||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 ||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 ||
云南 |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 ||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 ||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 ||
西藏 |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 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藏财采办〔2017〕11号) |
1.预算金额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00 元标准发放;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350 元标 准发放。 | ||
2.预算金额 50-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500 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00 元标准发放。 | ||
3.预算金额 300-800 万元(不含 8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600 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450 元标准发放。 | ||
4.预算金额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700 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 500 元标 准发放。 | ||
5.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上的,每超过 1 小时增加 100 元;超过 30 分钟但不满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超过时 间不满 30 分钟的,增加 50 元。 | ||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 ||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 2 倍发放。 | ||
陕西 | (一) 本省以外聘请的专家报酬参照专家所在地标准执行。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我省 |
(二)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报酬按300元/天标准,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 |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报酬标准的通知 | |
(三)其他市区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专家报酬标准。 | (陕财办采管[2017]17号) | |
(四)凡评审专家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因质疑或投诉需要复议时,专家报酬应适当减少。 | ||
甘肃 |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 ||
青海 |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 ||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 ||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 ||
宁夏 | (一)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发〔2013〕235号) |
(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 ||
(三)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 | ||
(四)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 ||
新疆 | (一)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购〔2015〕26号) |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 ||
2.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 ||
3.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 ||
(二)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 ||
1.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 ||
2.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 ||
3.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 ||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 ||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